央行对虚拟币最新禁令

2024-05-08 09:45:36 币圈资讯

最近几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币(也称为加密货币)成了全球关注的焦点。这类新兴的数字货币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金融风险、洗钱行动、价格波动等。为了保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各国央行纷纭出台政策限制或制止虚拟币交易。

中国是最早对虚拟币进行监管的国家之一。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制止了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行动。

2021年5月,中国央行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关闭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干的业务和服务,包括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存储等。这一禁令被认为是全球最严格的虚拟币监管措施之一。

除中国,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对虚拟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日本在2020年4月推出了名为“J-Coin”的法定数字货币,旨在与比特币等虚拟币进行竞争。欧洲央行也在研究数字货币的潜伏影响,以保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利益。在美国,虽然联邦储备系统没有直接参与虚拟币监管,但许多州和地区已实行了严格的虚拟币法规。

各国央行对虚拟币的监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虚拟币的交易和投资存在很高的风险。虚拟币的价格波动极大,投资者可能面临严重的损失。虚拟币的匿名性和跨境交易特性使得其成为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理想工具。

虚拟币的发行和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管。虚拟币的发行和交易完全依赖于区块链技术,这使得市场参与者容易遭到讹诈和操纵的影响。同时,虚拟币的发行者常常具有高度的控制权,可能致使市场失衡和不公平竞争。

虚拟币的普及可能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虚拟币的匿名性可能致使金融犯法和洗钱行动的增加,而虚拟币的跨境交易则可能削弱国家货币的权威和影响力。

各国央行对虚拟币的最新禁令是为了保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虽然虚拟币的潜力巨大,但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在未来,各国央行需要继续关注虚拟币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比特币禁令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中国禁止虚拟货币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规定:监管严格,明令禁止,在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中国央行表示,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

1)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将泰达币即USDT划入虚拟货币的范畴,同时指明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可见,即便是只为虚拟货币做“定价服务”也被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从而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

(3)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与“定价服务”相同,《通知》也明确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肯定了违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6)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可见,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加密资产等名词已经成为“敏感词汇”。

(7)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知》将相关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重心逐渐向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均会有所变化,据此,飒姐认为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